(2017)川0116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梅莉萍、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梅莉萍,张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7310号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倪旭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梅莉萍,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张鑫,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梅莉萍、张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杨书 记 员 陈文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