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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4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胡场镇发展大道特1号。法定代表人凡文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大新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杜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广兴停车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北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大新路东侧的房地产已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现该案已被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9004民初3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傅 涛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符号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