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3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4
案件名称
饶义海与巴东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义海,巴东县地方税务局,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巴东卷烟营销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23行初43号原告饶义海,男,58岁,1959年3月2日出生,职工,住湖北省巴东县。被告巴东县地方税务局,地址巴东县万福路92号。法定代表人李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平,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巴东卷烟营销部。地址巴东县信陵镇沿江大道201号。法定代表人黄烨,经理。委托代理人彭龙,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饶义海诉巴东县地方税务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饶义海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义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饶义海承担。审判长 张周波审判员 刘圣远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永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