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4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赵景林与李世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景林,李世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740号原告:赵景林,男,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临邑县。被告:李世勇,男,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临邑县。原告赵景林与被告李世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之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 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