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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4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蔡玉双与方伟、大连早班集装箱冷链速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双,方伟,大连早班集装箱冷链速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491号原告:蔡玉双,女,195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伟,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被告:大连早班集装箱冷链速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前盐村(大连铁成物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1311483783Y。法定代表人:门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敏,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443944436N。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剑辉,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玉双与被告方伟、大连早班集装箱冷链速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蔡玉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方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玉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玉双撤回对方伟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认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谢家 燕)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