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增花与张卫光、邵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增花,张卫光,邵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4591号原告:丁增花,女,汉族,1980年4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卫光,男,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谯城区,被告:邵光梅,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谯城区,原告丁增花诉被告张卫光、邵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丁增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增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丁增花负担。审判员 吴加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