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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执恢11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淄博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孔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1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淄博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法定代表人:赵长鑫,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二里社区。法定代表人:崔奇,经理。被执行人闫孔明,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现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淄博凯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淄博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孔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司立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