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冯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616号原告: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306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第2办公区A区第*层。法定代表人:王丽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勇,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荣,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男,住长春市二道区东荣家园*期。原告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被告冯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378元,减半收取计2689元,由长春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