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丁思久、戴思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思久,戴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605号申请执行人:丁思久,男,196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戴思荣,男,1975年8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思久与被执行人戴思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闽0821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原、被告确认被告戴思荣尚欠原告丁思久借款47.38万元,被告戴思荣同意于2016年4月5日还清上述借款,并支付自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该调解于2016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丁思久于2016年4月7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和收支情况。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2017年3月20日和2017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账户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821执60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沔高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