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民初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蔡明坤与尚小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坤,尚小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民初4571号原告:蔡明坤,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茵,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小宙,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原告蔡明坤与被告尚小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明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山、被告尚小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明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尚欠货款28986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洗发水,其中2017年4月1日至6月31日结欠货款26058元,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写了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至2017年8月1日前又结欠货款2928元,被告同样写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尚小宙辩称,确实存在结欠货款情况,欠条是在公司倒闭的前几天签的,但双方并未进行总账结算,货物的退款3782元也没有相应抵扣。原告蔡明坤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尚小宙对原告蔡明坤提供的证据三性无异议,其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蔡明坤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蔡明坤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有欠条两张为凭,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起诉后仍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在欠条上确认欠货款总额28986元,且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货款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被告尚小宙主张未抵扣退货款3782元,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责任,故对其该抗辩,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尚小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蔡明坤货款2898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0元,均由被告尚小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祥坤注: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