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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成全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马中鹏、陈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全,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马中鹏,陈建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564号原告:张成全,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铭忠,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丰收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2610K。法定代表人:孙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乃树,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系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远,男,196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马中鹏,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明,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张成全与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马中鹏、陈建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张成全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成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张成全负担。审判员  尹作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雷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