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执1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1827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刘琴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81执1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负责人:刘烈荣,行长。被执行人:刘琴,女,1975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琴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作出的(2015)丹后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琴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10745.54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23日,自2015年9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07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381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6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1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琴所有的苏L×××××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至2019年8月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续封),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在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线索。本院多次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2017年6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二年,并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暂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后商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刘蔚彤审判员 沙军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