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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4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庄伟、沈阳欣睿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庄伟,沈阳欣睿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4636号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伟,女,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第三人:沈阳欣睿荣商贸有限公司,住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伟诉被告庄伟、沈阳欣睿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审 判 长  赵崇邦审 判 员  程 楠人民陪审员  陈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思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