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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执2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欣贺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91执2029号申请执行人欣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95号宏展大厦。法定代表人罗永晖。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桂溪乡五岔子村。法定代表人杨芳。本院依据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91民初11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欣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6278.6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信息,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现已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本院已就本案将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同时告知其对终本的异议权利及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异议、未向本院提出听证申请,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306278.68元,被执行人四川美嘉森名品百货有限公司应根据(2016)川0191民初11215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二、终结(2016)川0191民初11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