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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财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衡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衡,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重庆博鼎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218号申请人杨衡,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月兴村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20320103XY。法定代表人张颖龙,职务董事。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办事处南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89548P。法定代表人冉雅林,职务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博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金佛大道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99299164E。法定代表人周朝伦,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杨衡与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重庆博鼎投资有限公司因施工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以(2017)渝0119执保81号执行裁定书扣留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川分公司在重庆博鼎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应收款29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澄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碚支行(银行账号:xxx)的银行存款2900000元。申请人杨衡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杨衡申请解除保全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信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仕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