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9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建英、曹海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英,曹海明,邓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建英,女,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曹海明,男,汉族,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邓春梅,女,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建英与被执行人曹海明、邓春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3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海明、邓春梅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曹海明、邓春梅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13332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向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