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执7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厉忠明、杜海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忠明,杜海富,赵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214号申请执行人厉忠明,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杜海富,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赵敏,女,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厉忠明与被告杜海富、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厉忠明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20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杜海富、赵敏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21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楼雨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