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卜宪昌、卜庆刚与毕玉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卜宪昌,卜庆刚,毕玉江,东宁县三岔口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张成发,王振全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12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宪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友,东宁县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喜军,东宁县东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卜庆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毕玉江。原审被告:东宁县三岔口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春生。原审第三人:张成发。原审第三人:王振全。再审申请人卜宪昌、卜庆刚因与被申请人毕玉江、一审被告东宁县三岔口镇幸福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幸福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0民终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卜宪昌、卜庆刚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毕玉江取得的山林承包证合法有效,其取得的承包地已依法进行了登记,毕玉江对争议地块享有承包经营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因为按照一、二审判决认定是一块土地重复签订了两个承包合同,但忽略了整块山地究竟是多少亩,没有查清毕玉江承包的2422亩与其他5人具体承包的土地是否重叠。根据东宁县政府划拨书确定,当时划拨给幸福村土地总面积为5100亩,其中位于霍家沟北山荒山2850亩。1983年幸福村委会将其中的2422亩承包给毕玉江,其余的承包给申请人等5人,各承包人所包土地并不重复。法院认定同一土地签订了重复承包合同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不当。现申请人有幸福村委会出具的新证据,足以证明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故请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卜宪昌、卜庆刚主张毕玉江承包的2422亩与其承包的77.5亩和27亩土地不属于同一地块,不是重叠,但在本案一、二审庭审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在毕玉江承包的林地四至范围之内(东至国境线、南至国境河、西和北都是道)。本案双方当事人就此争议曾于2005年向东宁县法院提起诉讼,经东宁县法院调解,双方就给付赔偿款返还土地达成了一致,毕玉江给付了申请人17000元现金,申请人已将争议土地交付给毕玉江,调解协议已实际履行(见东宁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诉讼一审卷宗正卷二第019页)。现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再行主张被申请人给付赔偿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另外,幸福村委会作为本案当事人在一、二审中并未举示相关证据或提交答辩意见,时隔多年后给申请人出具的《关于幸福村村委会山场发包事宜有关情况说明》,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的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卜宪昌、卜庆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殷巨明审判员 李 懋审判员 吕一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伟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