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32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延峰诉金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延峰,金华,李和,敦化市华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3211号原告:高延峰,,住敦化市。被告:金华,被告:李和,。被告:敦化市华容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延峰诉被告金华、李和、敦化市荣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出撤回对李和的起诉,仅向金华、敦化市荣和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李和的起诉。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