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仕勇与邓辉勇、段鸿玲、刘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仕勇,邓辉勇,段鸿玲,刘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1017号原告:刘仕勇,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邓辉勇,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段鸿玲,女,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剑平,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仕勇与被告邓辉勇、段鸿玲、刘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10月12日,原告刘仕勇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仕勇要求撤诉系其自愿,而且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仕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仕勇负担。审 判 长 戴 文 国人民陪审员 刘国龙人民陪审员刘治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喻 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