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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0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荆巧祥与董向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巧祥,董向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704号原告:荆巧祥,女,1963年7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阳泉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振山,男,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向东,男,1970年9月28日生,汉族,阳泉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派出所警员,住本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辉,男,山西世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荆巧祥诉被告董向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受理,于10月1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荆巧祥以“自己想要证实的事实:‘荆巧祥委托赵刚给董向东所打的15万元款项,是乔增辉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已在庭审中证实”为由,当庭提出撤回起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辉亦同意其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不至于损害其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荆巧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荆巧祥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凤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