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2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仲轶群与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贝齐建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轶群,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贝齐建,徐同章,程志明,施东华,刘震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265号之一原告:仲轶群,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明,靖江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1410723315,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江防东路1号。诉讼代表人:徐同章,总经理。被告:贝齐建,男,195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被告:徐同章,男,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被告:程志明,男,1959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靖江市。被告:施东华,男,196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被告:刘震,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靖江市。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川,江苏丁晓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仲轶群与被告江苏华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明公司)、贝齐建、徐同章、程志明、施东华、刘震为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轶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仲轶群负担。审 判 长 徐彩霞人民陪审员 陈红霞人民陪审员 杜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