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民初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屹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汇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屹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502号原告:深圳市屹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村大园工业区北区14栋5楼。法定代表人:周捷。被告:山东汇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外环路302号。法定代表人:赵凌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屹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汇祥健身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屹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屹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钱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