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与黄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黄永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5012号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天恒大街220号。负责人:任航,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鹏飞,该行员工。被告:黄永良,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与被告黄永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哈尔滨农村行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团结支行已预交17270.16元,按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减半收取,应退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17245.16元),由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结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    秀    英审 判 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刘喜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吕颖书记   员陈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