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庹小娜与彭冬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庹小娜,彭冬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庹小娜,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冬权,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庹小娜依据(2017)渝0243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彭冬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2017年8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依据2017年渝0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彭冬权偿还申请执行人庹小娜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具体支付方式如下:被执行人彭冬权于2018年1月26日前偿还申请人20000元,于2018年7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1000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本案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于2017年8月30日之前交到彭水法院执行局。”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经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彭冬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14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伟审判员 黄永学审判员 王永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