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廖卫华、吴恒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卫华,吴恒发,周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8号申请执行人:廖卫华,男,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吴恒发,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周丽珍,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廖卫华与被执行人吴恒发、周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10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卫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恒发、周丽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卫华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扣划被执行人吴恒发名下存款1115元已中转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周丽珍名下工资及公积金已冻结。故申请执行人廖卫华申请(2017)浙1123执8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