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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催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诚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诚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催78号申请人:内蒙古诚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和海广场DE号楼18层1单元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399879079P。法定代表人:邬琴,总经理。申请人内蒙古诚天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1195791、票面金额3万元、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2日、到期日期2017年6月22日、出票人温岭市兴宝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挺兴实业有限公司、付款人台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内蒙古诚天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谭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