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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恢13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劲松与被执行人秦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劲松,秦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恢13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吕劲松,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秦清荣,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吕劲松与被执行人秦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189.8094万元,并扣留了被执行人秦清荣个人承包经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南丹分公司在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因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