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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特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47王小华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小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特47号申请人:王小华,男,1989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燕,江苏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小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小华称,申请人与王红珍系母子关系,王红珍于2015年10月12日,“俞垛96”船受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失踪下落不明。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王红珍,女,1966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兴化市。系申请人王小华的母亲。王红珍于2015年10月12日,“俞垛96”船受油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起火,失踪下落不明,沧州海事局于2017年向本院出具了该事故失踪人员情况说明,王红珍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王小华申请宣告王红珍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7月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红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红珍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红珍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本院发出公告仍无音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红珍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奚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晨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