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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吴恢纲、曾忠生金融借款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吴恢纲,曾忠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7执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蓝山县。法定代表人廖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吴恢纲,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被执行人曾忠生,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蓝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蓝山县支行与吴恢纲、曾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127民初1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宏 长审 判 员 欧阳金梅人民陪审员 梁 邦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邹 标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