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于涛、贾国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涛,贾国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财保27号申请人于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贾国帅,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贾国帅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贾国帅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