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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财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于涛、贾国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涛,贾国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财保27号申请人于涛,男,197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申请人贾国帅,男,198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贾国帅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现因被申请人贾国帅提供足额现金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高向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