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宇文小芥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90号宇文小芥:你因孔良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对本院(2011)冀刑三终字第35号刑事判决不服,主要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原判决认定孔良在公共场合酒后故意驾车撞人的事实,有孔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习素梅、王文章及证人齐荣秀的证言及现场监控录像所证实。原审考虑到孔良的悔罪表现和赔偿情况,对其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你的申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应予驳回,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