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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民初2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胜刚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罗山县供电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罗山县供电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1民初2017号原告:陈胜刚,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罗山县供电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0WTQU9N.负责人:左宏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明,该公司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胜刚与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罗山县供���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胜刚、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罗山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罗山县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明、杨晓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由罗山县政府牵头,罗山县电业局和庙仙乡政府签定了关于庙仙乡电管站及工作人员移交协议。该协议约定:1、庙仙乡电管站是罗山县电业局的派出机构,业务上归电业局领导;2、合同期内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原则上享受国家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而原告就属于这次移交的电工,并且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因此其劳动关系也移交到罗山县电业局,但被告并没有为原告交纳“三险一金”,在原告的强烈要求下,2004年被告只为原告补交了1996年以来的“三险一金”中医��保险和养老保险。原告从1987年1月1日就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被告未能及时为原告缴纳“三险一金”,致使原告的工龄受损。在1987年1月1日的移交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合同期内,电工的工资劳保福利原则上享受国家正式职工同等待遇,但从1987年劳动关系转移到被告单位后,原告的工资却很低,与被告公司职工的工资相差太多,原告多次向被告单位领导反映,但原告的诉求却多年没有解决。原告向罗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告在被告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原告应该享受被告公司员工的待遇。要求1、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1987年至1996年的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从1981年1月份计算实际工龄;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同工同酬的工资差额;3、判令原告退休后享受被告公��职工的退休补助金。被告辩称,1、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包括原告在内多人曾起诉被告,要求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罗山县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的该项诉求己作出处理,原告此次属于重复起诉。2、原告所诉要求被告为其补缴1987年至1996年社会保险费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或者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是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工龄计算问题属于社保部门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亦不属于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3、原告的身份为农村电工,根据1987年的移交协议约定,招聘合同期内电工的劳保福利原则上享受国家正式职工同等待遇,这里明确约定是“劳保福利”而非“工资报酬”,原告将此处约定“劳保福利”自行主张为“工资劳保福利”是明显在偷换概念。农村电工釆取亦工亦农的办法,报酬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中列支,因而农村电工的工资待遇完全不存在“同工不同酬”的情况。原告要求退休后享受供电公司职工的退休补助金,是一个尚未发生的问题,法院无需处理。2016年7月1日起原告与供电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供电公司向其支付退休金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综上,原告的本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所诉问题不是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仲裁申请也己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所提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为农电工,工作单位为庙仙电管所,1987年4月1日,罗山县电业管理局(罗山县供电公司改制前名称)与庙仙乡党委签订“庙仙乡电管站体改协议书”,内容为“一、机构设置与管理权限:1、电管站是是乡政府的电力管理职能部门,是县电业���的派出机构,该站组织发展、职工教育、行政管理归乡政府领导,业务上归县电业局领导。2、根据庙仙乡实际用电情况,经双方协商,该站定为5人(陈胜刚……),人员实行招聘签定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在聘用期间,凡不服从管理,违法违纪者,县电业局有权辞退,终止合同。被辞退人员,自谋生路。3、如需更换人员,由乡政府推荐,县电业局考核、招聘;聘用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可续签合同。招聘合同期内的电工的劳保福利原则上亨受国家正式职工同等待遇,发放标准由电业局审定。二、财产管理:……6、此协议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后原、被告按此协议履行。1998年9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用电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农村电工由县(市)电业局(公司)通过乡、镇电管站实行统一管理。农村电工采取亦工亦农办法,由县电业局(公司)统一进行��用、解聘、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农村电工的报酬从农村低压电网管理费中列支,由县(市)电业局(公司)核定,乡、镇电管站统一发放。1998年10月25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发豫电地(1998)77号“关于颁发河南省农村电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该管理规定第五大类“农村电工的工资报酬及侍遇”明确,1、农村电工享受农民责任田、宅基地等待遇不变,其工资报酬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经供电所测算,报农电总站批准后,由乡(镇)供电所发放;2、农村电工的工资报酬标准,可根据劳动强度、成绩大小、技术水平高低、工作年限、工作态度、服务质量等因素由县(市)电业局(公司)确定;3、农村电工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工资结构为基础工资加浮动工资……;4、农村电工的劳保待遇可参照正式职工的标准进行;……6、农村电工应参加人身保险和养老保险,其费用��低压电网维护费中列支。2004年包括本案原告在内计72人起诉罗山县电业局,要求被告罗山电业局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罗山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山县电业局在三十日内为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该判决为生效判决书。2013年9月13日,罗山县电业局向罗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致“关于原电管站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该函反映原告的工龄认定不准,反映后问题没有解决。2016年7月1日,罗山县供电公司所属的国网河南罗山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7月24日包括原告等6人为申请人,以罗山县供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本案诉求的几个问题向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31日,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法定期限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庙仙乡电管站体改协议书,罗山县电业管理局“关于原电管站人员工龄认定问题的函”,(2004)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农村电工管理规定(试行),国网河南罗山县供电公司“关于成立国网河南罗山县供电服务有限公司的通知”,罗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合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用电工作的通知”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从法律规定。本案中的几个问题,一是原告诉求的为其补办1987年至1996年度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问题,2004年包括本案原告在内计72人起诉罗山县电业局,要求被告罗山电业局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罗山法院于2004年4月27日作出(2004)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罗山县电业局在三十日内为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多人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该判决为生效判决书。至此原告在本案中提出的该项诉求已被本院(2004)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处理,至于被告从何时为原告办理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事项,不断涉及(2004)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问题,更涉及国家政策何时开始为相关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问题,因而原告该项诉求属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本院不予审理。二是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问题,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由此可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争议,应当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处理。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是有关行政部门的职权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三是关于原告要求从1981年1月份计算实际工龄问题,原告的工龄争议被告已向有关部门致函,该问题虽未妥善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1987年10月31日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报告》(苏法研〔1987〕117号)的电话答复,工龄认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管辖范围,该争议本院不予审理。四是原告要求享受同工同酬待遇问题,1998年9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供用电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农村电工由县(市)电业局(公司)通过乡、镇电管站实行统一管理。农村电工采取亦工亦农办法,由县电业局(公司)统一进行聘用、解聘、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农村电工的报酬从农村低压电网管理费中列支,由县(市)电业局(公司)核定,乡、镇电管站统一发放。1998年10月25日,河南省电力工业局颁发豫电地(1998)77号“关于颁发河南省农村电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该管理规定第五大类“农村电工的工资报酬及侍遇”明确规定了农村电工的待遇标准和工资来源,涉及到有关政策的实施问题,不是原、被告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就合同的履行产生的争议,劳动者工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确定的,且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同工同酬属在劳动合同备案时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范围,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五是关于原告要求退休后享受被告公司职工的退休补助金问题,该问题并未实际发生,属假设性问题,原告该项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亦不审理。综上,原告的诉求或已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处理,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胜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胜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长春审 判 员  陈长斌人民陪审员  陈治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