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7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茂虹与杨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虹,杨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7779号原告:张茂虹,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虹诉被告杨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茂虹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