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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77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茂虹与杨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虹,杨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7779号原告:张茂虹,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杨伟,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虹诉被告杨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茂虹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