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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龚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终18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蕲春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0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被蕲春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3日被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蕲春县看守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作出(2017)鄂1126刑初160号判决:一、被告人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对被告人龚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某某以“原判正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龚某某撤回上诉。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6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应利审判员  张 庆审判员  童 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熊韵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