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邰淑杰诉杨佰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邰淑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特8号申请人:邰淑杰,女,194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申请人邰淑杰与被申请人杨佰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杨佰林于2017年10月9日死亡。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佰林死亡,本案无法继续审理,应终结本案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程序。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孟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