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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院天才与被执行人王泽军、周文霞、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院天才,王泽军,周文霞,刘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334号申请执行人院天才,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王泽军,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夏县水头镇,现住运城市。被执行人周文霞,女,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夏县水头镇,现住运城市。被执行人刘永刚,男,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平陆县部,现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院天才与被执行人王泽军、周文霞、刘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湖区人民法院(2016)晋0802民初13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泽军、周文霞、刘永刚截至2017年10月9日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院天才借款183160元,案件执行费25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9月30日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王泽军、周文霞自愿将其名下位于空港新区XXXX房屋抵顶给申请执行人院天才,房屋按揭款由王泽军、周文霞、刘永刚每月按期交纳;2、、执行费254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现已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02执1334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