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1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余红雨与徐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红雨,徐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1执3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红雨,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被执行人:徐建青,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申请执行人余红雨与被执行人徐建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鄂11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余红雨的强制执行申请,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交通事故赔偿款331540.61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徐建青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4800元、执行费为4972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建青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拘留措施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徐建青仍拒不履行,本院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因其主动承认错误并悔过,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决定提前解除对其的拘留措施。现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建青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红雨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余红雨后,申请执行人余红雨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18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陶孝东审判员  薛 娇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正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