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栋甲与崔建斌、候树芳、李利建、高平市诚信中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栋甲,崔建斌,侯树芳,李利建,高平市诚信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崔栋甲,男,1996年12月15日生,汉族,高平市人,住长治市。学生。被执行人崔建斌,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系崔世钰之父。被执行人侯树芳,男,1968年2月21生,汉族,高平市人。系侯宇坤之父。被执行人李利建,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农民。系李家同之父。被执行人高平市诚信中学。法定代表人缑秋顺,任校长。本院在执行崔栋甲与崔建斌、侯树芳、李利建健康权纠纷一案,按照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崔建斌、侯树芳、高平市诚信中学已强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李利建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37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红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