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玉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玉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7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岺,女,194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诚,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系张玉岺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号。负责人:梁钧,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江,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张玉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桥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159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玉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安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 昕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