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孙宏金、孙宏金与被执行人任大林民间借贷李洪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宏金,孙宏金与被执行人任大林民间借贷李洪朋,任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孙宏金,男,59岁,汉族,住利辛县。被执行人:任大林,男,40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申请执行人孙宏金与被执行人任大林民间借贷李洪朋,男,45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宏金与被执行人任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任大林长期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