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正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148号原告: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郭琦,甘肃方域西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正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正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兰州普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连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