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蔡先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先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27刑初1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先功,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微山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微山县。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2017年7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7)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先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远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先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7日,被告人蔡先功为获取报酬,帮助他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先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打洛镇乘车到西双版纳机场,再乘飞机至贵州省毕节市飞雄机场,后在飞雄机场的航班上被赫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蔡先功从其体内排出毒品可疑物69包,经称量净重290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先功运输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16.76g/100g。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先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扣押手机内的短信照片,毒品称量记录,鉴定文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蔡先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先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毒品,蔡先功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先功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蔡先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蔡先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先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32年7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新彦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 夏祖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