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董志华与伍军雄、黎堂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志华,伍军雄,黎堂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1954号原告:董志华,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男,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伍军雄,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被告:黎堂新,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大道140号教育优秀人才安居小区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7645212X1。负责人:黄恒,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志华诉被告伍军雄、黎堂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志华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志华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1元,减半收取350.5元,由原告董志华负担。审判员  夏进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饶小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