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18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郝喜林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江,郝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805号自诉人赵志江,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河南省中牟县。被告人郝喜林,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自诉人赵志江以被告人郝喜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赵志江因与被告人郝喜林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赵志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赵志江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