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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王洪立、刘荣与李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立,刘荣,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鄂0602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立。申请执行人刘荣。被执行人李娟。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洪立与被执行人刘荣、李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6**民初10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艳的银行存款13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青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