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祖良、王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祖良,王爱,刘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恢349号申请执行人:张祖良,男,51岁,汉族,上海市人,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爱,男,46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执行人:刘莉,女,41岁,汉族,农民,住利辛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祖良与被执行人王爱、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爱、刘莉长期不在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守国审判员 刘 涛审判员 胡 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汝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