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高俊与叶孟秋、叶统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俊,叶孟秋,叶统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7924号原告:高俊,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林,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湖北省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孟秋,男,199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叶统世,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主要负责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俊与被告叶孟秋、叶统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高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高俊自行负担。审判员 郭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薛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