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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辖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辖31号原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白冶路168号泰禹家园4栋。法定代表人刘晓武。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10。法定代表人谢佳林。原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立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2月31日签订了《泰禹国际项目建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由被告承包泰禹国际项目的建安工程施工。截止2016年1月3日,被告已完成该项目主体封顶施工且原告已依约支付了相应的进度款,但被告却未按期组织工程主体验收。自2016年2月14日起,被告以所收的工程款无法负担其分包单位的款项支付为由擅自停止施工。经原告多次催告,双方于2016年4月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虽恢复施工,但其施工组织及施工进度均不符合补充协议的相关规定,且其仍未按期对主体工程组织验收。2016年6月7日,因被告无法满足分包单位基于分包合同的支付请求,致使各分包单位对涉案项目进行非法阻工,再次造成涉案项目的全面停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总包义务,妥善解决非法阻工事件并立即恢复项目施工,但被告均怠于履行上述合同义务。上述逾期验收、停工、阻工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共计2922万元经济损失,其中:主体工程逾期验收违约金640万元、项目整体逾期完工合同违约金832万元、资金超期占用损失1300万元。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依约对泰禹国际项目主体工程组织验收,办理全部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泰禹国际项目主体工程之外的其他附属工程的验收及泰禹国际项目整体竣工验收、综合验收及备案手续,并依法、依规提交有关资料。3、判令被告对其逾期验收、擅自停工、阻工等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计2922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的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当事人基于同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提起的诉讼,且本院受理的案件立案在先。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保证裁判的一致性,该两起案件应当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湘0111民初4837号案件由本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张 訸审判员  左 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 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