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58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15824江苏苏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涂新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苏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涂新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5824号原告:江苏苏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800号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88384504X。法定代表人:徐连苏,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涂新开,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江苏苏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涂新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苏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8元,减半收取52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百度搜索“”